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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堅決反對和強烈不滿歐洲議會決議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11月29日訊)11月2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就歐洲議會通過有關香港的所謂決議,並就針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惡意污衊抹黑,表示堅決反對和強烈不滿。

政府發言人嚴正指出:「我們強烈譴責任何基於無理、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控而向特區政府任何官員施加單方面制裁的建議,特區政府官員無懼此等野蠻、卑劣行為。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世界各國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亦不例外。《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渾然一體、融合互補,形成一套全面而有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使國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緊密銜接、相輔相成,發揮制度優勢,為香港特區築牢維護安全穩定的防線,為促進良政善治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相關法律的實施能夠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廣大在港生活的居民和在港經營的商戶均親身經歷香港成功實現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

新聞自由 

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

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法庭在一宗『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的裁決理由詳細分析了傳媒的職責和責任,其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

公平和及時審訊

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涉事人士或組織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任何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包括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違法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這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基本法》亦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懲教署一直致力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並設有現行機制,包括透過獨立訪客(即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的安排,以確保在囚人士的權利獲得保障。所有院所也提供足夠的醫療服務。特區政府強調,懲教署處理黎智英相關事宜,均採取上述安排,與其他在囚人士無異。

為某囚犯的利益或為維持秩序或紀律,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規例》第68B條可作出有關囚犯不應與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即所謂的『單獨監禁』)。有關安排的其中一個目的是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和福祉,可由該囚犯自行提出要求、由懲教署署長依法考慮後審批,或由懲教署署長根據法律規定及程序,在考量了相關的因素後而作出。必須澄清的是,有關黎智英與其他囚犯中止交往的安排,多年來是根據黎智英的意願並由懲教署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依法安排的。

特區的執法、檢控及司法機關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均會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正、及時辦理有關案件。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完成所需的時間,視乎多項因素而定。控辯雙方會跟從法庭給予的指示,確保及時審理有關案件。

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等,都制定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歐洲議會對此視而不見,大放厥詞,明目張膽地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是典型的卑劣政治操作和虛偽『雙重標準』。香港特區對所謂『制裁』嗤之以鼻,無懼任何威嚇,會繼續堅定不移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強烈要求他們停止對有關案件的裁決作出任何不實的報道及惡意的抹黑。

貿易

香港是全球最開放的經濟體之一,一直奉行自由、開放貿易,並支持多邊貿易制度。今年,香港再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我們堅決反對任何基於政治目的而實施的貿易措施。特區作為單獨關稅地區的地位受《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障,這個地位並非外界所能取消。

香港與歐洲聯盟(歐盟)是重要貿易夥伴。二○二三年,香港與歐盟的雙邊商品貿易總額達5,100億港元。香港與歐盟多年來一直持續合作,任何破壞雙方本應互惠互利關係的惡意行徑,必定會損害歐盟及其企業的利益。

特區政府一直按『一國兩制』原則與世界各地建立和維持經貿關係,包括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當地法律,在全球設立14個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經貿辦),作為特區駐當地的官方代表,其中包括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設立的經貿辦作為香港駐歐盟與15個歐洲國家的官方代表。

香港駐布魯塞爾經貿辦一直按當地法律運作,與當地政府、商界、智庫及不同界別的人士保持緊密聯繫,從而鞏固及加強香港與歐盟在不同領域,包括貿易、投資、藝術和文化等的連繫。香港駐布魯塞爾經貿辦會繼續推廣香港的獨特優勢、說好香港故事,並在必要時駁斥不實報道和澄清誤解,在互利共贏的原則下,推動香港和歐盟經貿關係發展和不同方面的合作。」

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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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港公署正告美方:處心積慮推進涉港惡法,倒行逆施必遭堅決反制

中新社香港9月11日電  針對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所謂“香港經濟和貿易辦事處認證法案”,鼓噪取消香港特區駐美經貿辦事務處特權豁免待遇甚至關閉辦事處,抹黑香港國際聲譽,打壓香港對外經貿合作,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11日表示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

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在海外設立的經貿辦事處是特區駐當地的官方代表,其成功運作有利於擴大香港同有關國家和地區經貿務實合作。香港駐美三個經貿辦為促進港美互利互惠發揮了積極作用。美在港有重大經濟利益,過去十年,美對港貿易順差超過2700億美元,是其全球貿易夥伴中最高,目前1200餘家美企業在港投資興業。美方固守冷戰思維,大搞選舉政治,不惜損害美國和相關企業利益,把經貿問題政治化、工具化,試圖利用所謂“香港經貿辦認證法案”干擾破壞港美正常交流合作,進一步擾亂中美關係正常化進程。

發言人指出,香港國安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定實施以來,香港繁榮穩定得到更好保障,香港由治及興的基礎愈加牢固。在更高水平的安全保障下,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的地位不斷鞏固,香港市民各項合法權利和自由得到更好保障,特區營商環境進一步鞏固、優化和提升,法治優勢堅如磐石,“一國兩制”事業沿著正確方向行穩致遠。

發言人強調,香港是中國的香港,中方絕不容許任何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如美方一意孤行,繼續推進涉港惡法,膽敢關閉香港駐美經貿辦,必將遭到中方堅決反制。奉勸美方盡早認清事實,立即停止干預香港事務,停止“以港遏華”,否則倒行逆施必遭反噬。(完)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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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港公署籲美少數政客尊重法治正義

中新社香港7月18日電 針對美國國會少數議員致函美國國務卿布林肯和財政部長耶倫,詆毀香港人權法治,污衊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香港法院依法審理“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說三道四,甚至恫嚇制裁,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18日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發言人指出,香港國安法實施4年以來,成效立竿見影,法治原則不斷彰顯,香港居民的權利自由得到更好保障,為特區實現由治及興提供堅實保障,香港特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進一步落實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得到廣大市民和國內外投資者的擁護和支持。

發言人強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涉案反中亂港分子所謂“初選”嚴重挑戰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觸犯法律紅線,特區司法機關依法公正辦案,捍衛司法正義,無可指摘。美國有關政客公然干預特區司法、恫嚇制裁,違反不干涉內政等國際法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是對國際法和法治精神的公然藐視和粗暴踐踏。敦促美有關政客立即停止別有用心的政治操弄。(完)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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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及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6月12日訊)保安局局長於今日(六月十二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六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有關詳情列於2024年第15號號外公告及第16號號外公告。

六名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包括男子羅冠聰、男子蒙兆達、男子劉祖廸、男子鄭文傑、男子霍嘉誌及男子蔡明達,各人在竄逃英國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分別於二○二三年七月及十二月通緝各人。

以下四項措施,就全部六名有關潛逃者而適用:「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而適用。有關潛逃者涉嫌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詳列於附件。

政府發言人強調 : 「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