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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院兩海外非常任法官因政治因素請辭請辭 2年來已4位英國法官請辭 李家超遺憾 張舉能稱不影響終院運作

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對「47人案」作出裁定,引發國際譴責,歐盟稱此案「破壞人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如今2名英國籍法官宣佈辭去香港終審法院職務,其中一人透露請辭原因涉及香港的政治局勢。

郝廉思(左)和岑耀信已向行政長官請辭。(司法機構提供)

香港司法機構6日晚間發佈聲明表示,兩名英國籍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郝廉思(Lawrence Collins)和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已分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請辭。

紀錄顯示,郝廉思及岑耀信均為英國最高法院的退休法官。

郝廉思向《金融時報》表示:「由於香港的政治局勢,我已辭去終審法院的職務」,但強調他仍然對終審法院及其成員的完全獨立性充滿信心。

岑耀信亦是向路透社證實他已請辭,並透露將於下週發表聲明。

李家超遺憾 張舉能稱不影響終院運作

張舉能重申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

行政長官李家超對兩人請辭表示遺憾,強調實施《香港國安法》及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保障市民依法享有的人權和自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說,完全有信心終院不會因為法院人員變動而影響運作。

李家超在行政長官辦公室凌晨發出的新聞稿中又說,留意到郝廉思表示他繼續「對法院及其人員的全面獨立性有完全信心。 」對於郝廉思提及他因香港的政治情況而辭任,李家超強調,2019年香港發生大規模暴動、港版「顏色革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香港特區安全。為填補當時國家安全法律幾乎真空的漏洞,中央頒布實施《香港國安法》,特區也完成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同時保障市民依法享有的人權和自由,《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在條文中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繼續依法受到保護。

大律師公會相信,兩人辭任不會影響終院履行司法職能。律師會表示,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和誠信充滿信心。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對於郝廉思和岑耀信辭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表示遺憾;又說完全有信心,終審法院會繼續全面履行作為香港最高上訴法院的憲制角色,不會因法院人員變動而影響運作。

張舉能代表其本人及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發表聲明說,多年以來,包括郝廉思和岑耀信在內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對終審法院的工作貢獻良多,香港司法機構對此表示謝意。

張舉能重申,司法機構致力維護香港的法治,以及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司法制度。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

張舉能表示,現時終審法院有4位本地非常任法官和8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去年和今年5月分別有兩位海外非常任法官獲任命,香港亦將繼續任命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合適人選出任非常任法官。

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回應,終審法院作為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除了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之外,亦設有一個由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組成的小組,按需要邀請他們加入終審法院審案。所有現任和前任非常任法官,都是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具有最高水平的傑出法官,並竭誠及無畏地依法,在維持司法公義中擔當重要角色。

陳澤銘表示,強烈支持根據《基本法》,繼續保留海外非常任法官在香港司法公義中的角色,亦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性和誠信充滿信心。

2年來已4位英國法官請辭

事實上,自2020年港版《國安法》通過以來,中國及港府對於異議人士的鎮壓,讓越來越多英國等海外法學家決定切斷與香港終審法院的聯繫。

英國最高法院在2022年3月底宣佈,該法院院長韋彥德(Robert Reed)及副院長賀知義(Patrick Hodge)辭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職務,且即刻生效。

韋彥德在聲明中表示,儘管香港法院對法治的堅持仍備受國際尊重,但在與英國政府商討後認為,英國最高法院的法官難以在不被視為幫一個「背棄政治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政權」背書的情況下,繼續擔任香港終審法院法官。

時任的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則表達遺憾,但強調「堅決強烈反對任何指兩位法官的辭任與香港實施《香港國安法》或與香港的言論自由和政治自由有關的失實指控。」

此前,澳洲籍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James Spigelman)也在2020年9月請辭。

施覺民當時接受澳洲廣播公司ABC訪問時表示,辭職的決定與北京實施的港版《國安法》有關。但並未進一步說明細節。

根據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可根據需求邀請非常任法官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參加審判。

目前仍有多位英國法官在香港終審法院擔任非常任海外法官,包括今年初獲留任3年的廖柏嘉(David Neuberger)和范理申(Nick Phillips)。另有來自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加拿大和澳洲法官。

47人案裁決引國際譴責

香港高等法院5月30日裁定「47人案」中的14名不認罪被告罪成,成為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宣判的首宗「串謀煽動顛覆國家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歐盟外交事務辦公室批評,該判決象徵著「香港基本自由和民主參與的進一步惡化」,並稱此案令人對香港關於開放和多元化的承諾產生質疑。

中國外交部則反駁:「任何人都不能打著民主的旗號從事違法活動並企圖逃脫法律制裁。」重申中方「堅定支持香港特區執法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盡責、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堅決反對個別國家借有關司法個案干涉中國內政、抹黑和破壞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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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依照國安法對未成年者判刑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表震驚

一直以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以及其它人權組織不斷對香港國安法產生的負面影響表達憂慮。圖為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發言人沙姆達薩尼(Ravina Shamdasani)。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發言人沙姆達薩尼(Ravina Shamdasani)週二(10月11日)在日內瓦表示,香港「週六又有5人被判刑,其中4人未成年,這讓我們警醒」。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宣判時表示,被告鼓吹以無底線流血革命來推翻現有政權。法官認為被告的演說反映,他們主張「武裝起義」和「流血革命」是港人的唯一出路,不認同和平、理性、非暴力,批評那是偽民主。法官認為,本案案情節嚴重,只能嚴懲。

法官稱為了令判刑具阻嚇力,最終判5人進教導所。教導所是為14至20歲少年犯而設,羈留期長6個月至3年,實際時期由懲教署長決定。獲釋後,犯人仍要接受最長3年的監管,遵守當局訂下的規限。至於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現年21歲的倉務員蔡永傑和26歲男售貨員陳右津,則押後至11月25日再訊。

被捕的最年輕的5名被告現都被判刑,他們都是中學生,最小的被捕時僅15歲,另有三人16歲,一人18歲。他們是社運組織「光城者」成員。該組織知名度不高,成員大多是年輕人和學生,創立之時香港已經實施國安法。他們透過光城者Instagram和臉書專頁分別發出23篇及15篇帖文。5人於一年前被捕,後來以「傳媒煽動顛覆政權罪」被起訴。

按照2020年7月1日生效的香港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如屬情節嚴重,須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國安法實施以來,已有超過210人因該法被捕,其中約130人被起訴。

沙姆達薩尼說,「雖然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做出明確建議,我們仍一再地看到國安法還在繼續實施,包括針對青少年。」她說,「我們呼籲香港的司法以及執法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保持一致」。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今年7月要求中國政府採取具體步驟重新審核香港國安法,而在此期間暫停實施,但香港法庭在10月8日還是首次將數名未成年人依照《香港國安法》宣判有罪。他們將被監禁在一個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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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要求香港廢除《國安法》並立即停止實施該法 香港政府指該委員會對香港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周三(7月27日)要求中國香港特區政府採取行動,廢除《香港國安法》,並在該法廢除前停止執行這一法律。香港特區政府指該委員會對香港特區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非常失望,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為了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與自由,確實達到預定效果,迅速有效恢復穩定和安全。

2022年7月7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中國香港政府對《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執行情況(聯合國網站截圖)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周三(7月27日)發布的一份文件中指出了《香港國安法》的不合憲性:“委員會關切地註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未與中國香港公眾和民間社會協商的情況下通過了《香港國安法》。”

該委員會對《香港國安法》匆忙實施後產生的後果深表關切。“據報導,自該法於2020 年頒布以來,已有200 多人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被捕,其中包括12 名兒童;其中根據《國安法》對12人的44項定罪,並不是根據該法規定的四大類罪行作出的。”

該委員會要求中國香港特區政府,“採取具體步驟廢除現行《國家安全法》,於此同時,避免實施該法”。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監督執行的機構。香港在1997年主權回歸中國之前已經是該公約的締約方。

該委員會於週三(7月27日)公佈了其在經過三天對香港提交的第四個執行報告的審議後得出的《結論性意見》。

《結論性意見》就包括《國安法》在內的19個具體事項提出意見和改進措施。《國安法》是審議過程中涉及侵犯人權範圍最深最廣的事項。

此外,該委員會在“暴亂”事項中也提出,“立即停止適用《國安法》和《實施細則》處理煽動案件”;在“司法獨立和公正審判”和“隱私權”事項中分別提出,“在《國安法》廢除之前,不要適用《國安法》”中的一些具體條款。

“這是非常非常強烈的語言。” 美國頂級中國法律專家之一、紐約大學法學院榮退教授孔杰榮說。“沒有外交辭令,直截了當告訴香港,擺脫《國家安全法》。這很不尋常。”他說。

該委員會還要求香港不要採取任何可能限制結社自由的行動,確保公民社會成員不會因參與當前的聯合國審查而被根據《國安法》起訴。

在審議過程中,委員們至少三次提出了參與這次審查的公民組織,是否會受到《國安法》指控的問題。但香港政府代表的回答顯示,他們沒有保證在《國安法》之下,這些參與聯合國人權機構審議的公民社會不會受到指控。他們甚至沒有回答參加審查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們,是否屬於“外國勢力”的問題。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對香港審議的《結論性意見》明確指出:“中國香港應廣泛傳播《公約》及其第四次定期報告和本《結論性意見》……中國香港應確保將定期報告和本《結論性意見》翻譯成中國香港的官方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