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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泛民47人初選案開始處理第三批被告求情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香港7月5日訊)香港泛民47人初選案,法庭開始處理第三批被告求情,分別是曾參加初選九龍東選區的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和施德來。

律師指黃之鋒無參與組織初選應歸類「積極參與者」

代表被告黃之鋒的大律師李國威指出,黃之鋒在本案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因他沒有參與組織及協助初選。雖然有提出「國際戰線」主張及尋求外國支持,但本案不涉及外部勢力因素,國安法第30條並不適用, 35+計劃性質是本地的事。

法官要求律師確認被告黃之鋒在干犯本案時的刑事紀錄,律師確認,他在2019年6月、10月以及2020年6月,均於法庭保釋期間參與非法集結,之後被定罪。

律師認為黃之鋒認罪是本案最大求情因素,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法官陳仲衡就提到,被告無親自撰寫求情信,只是他的母親和其他人的求情信中,反映他希望在本案後重新開始。

譚文豪代表律師稱冀法庭考慮其早認罪從輕判刑

另一被告譚文豪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提到被告是出身草根家庭,靠勤奮改變人生當上機師,但他因為想服務社會而放棄高薪改為從政。

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提到,譚文豪還押3年期間,其所開的餐廳因疫情倒閉,妻子照顧家庭無法全職工作,被告對此深感抱歉,期望法庭考慮他早認罪,可以從輕判刑。律師又透露被告曾於2021年9月自願向警方錄取口供。

律師又認為法庭判刑時不應考慮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以及其影響。法官就提到國安法生效後被告沒有退出 35+計劃。

律師又引述譚文豪過去在立法會財委會的投票紀錄,指他直至2021年離任前都有支持並協助政府的預算獲得通過,避免因議會放暑假令政府的計劃「拋錨」。不過法官陳仲衡認為,這是議員應做的事,不能作為被告良好品格及求情因素。

法官提到,民主動力負責初選的後勤工作。律師就說,雖然被告是時任民主動力執委,但只是代表他的政黨,沒有積極參與該組織,甚至沒有相關社交專頁登入密碼。律師又形容民主動力只是鬆散的泛民組織,一年開一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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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穿煽動字句上衣及口罩遊蕩 男子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香港6月14日訊)一名男子前日涉嫌在石門港鐵站附近身穿印有煽動字句上衣及戴上黃色「FDNOL」口罩遊蕩,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被警方國家安全處控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共三項控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在庭上申請被告毋須答辯及案件押後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其手機、電腦及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辯方亦需時處理辯方材料。《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8月7日,被告申請保釋被拒,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亦沒有每8天保釋覆核權利。

控罪指,報稱無業的27歲被告諸啓邦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兩罪則指,被告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並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500港人曼城集會

全球67個團體在”612″五週年之際發表聯合聲明,呼籲各國聯手要求香港釋放政治犯、制裁涉事香港官員。而英國曼徹斯特就有500名港人集會。

五年前的6月12日,數以萬計的港人湧到香港立法會,阻止《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掀起長達半年的街頭抗爭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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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泛民47人初選案2人被判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向1人提上訴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香港6月14日訊)香港法庭此前裁定泛民主派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大律師劉偉聰和前公民黨區議員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已就劉的裁決提出上訴,但不就李的裁決提出上訴。

香港律政司13日回覆媒體查詢時表示,已根據相關條例就劉偉聰的裁決提出上訴,另外不會就李予信的裁決上訴。

翻查資料,李予信是首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而律政司不提出上訴的國安案被告。

香港泛民主派初選案涉及47名被告,其中16人不認罪,經過逾百日的審訊,今年5月30日法庭作出裁決,判其中14人罪名成立,劉偉聰和李予信罪名不成立。

當時律政司表明擬上訴推翻無罪裁決,並要求法庭頒令劉和李在律政司正式提上訴期間,須維持受審時部分保釋條件。當時法官最終下令劉和李繼續遵守原有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等,但減少到警署報到次數。

因律政司已表示不會就李予信的裁決提出上訴,按慣例,法官或會開庭處理李予信的保釋問題。

法官於5月30日裁決時指出,李予信因為在較後期才參與初選,他無參與過協調會議,在公民黨作出否決預算案的承諾,及以黨名義簽署相關聲明時,李予信仍未參選,認為無法肯定他是否同意相關聲明的內容。

法官又指,劉偉聰參與初選時未有提倡為爭取五大訴求而否決預算案,對他是否真的支持認為有合理懷疑,最後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不計劉偉聰及李予信,14名被判罪名成立的被告,加上31名認罪的被告,將於今年6月25日至8月5日向法庭進行求情。法庭之後再作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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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等29人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獲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戴耀廷黃之鋒及楊岳橋等29人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香港8月18日訊)民主派初選案中47人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其中29名被告認罪,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及王百羽。
有關案情長近150頁,詳細列出各被告公開言行。案情指,認罪的被告案發時分別為大學副教授、時任或前立法會議員、區議員、政治人物、工會領袖或商人。其中戴耀廷於2019年12月聯同區諾軒於報章及社交媒體,廣發多篇文章游說宣傳民主派初選,公民黨其後公開響應。戴耀廷於翌年4月設定「真攬炒十步」路線圖,促使西方國家對內地及香港實施政治經濟制裁,明顯意圖藉阻礙立法會正常運作來推翻政府,顛覆國家政權。戴耀廷主張達至控制立法會大多數即35席以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再辭職。

案情又指,戴耀廷等數人負責組織,其餘人士提供支援及參選,有組織則負責招募義工、眾籌資金及物流安排。《國安法》生效之後,多名被告沒有退出,繼續組織及參與選舉論壇,並於2020年7月舉行初選。所有被告於去年1月初被捕。

有關案件將排期於下月分批在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各預計需時1小時。其餘18名被告則不認罪。

初選案其中四名被告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及劉頴匡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他們向法庭申請解除《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因應近日司法覆核裁決,宣布解除限制,傳媒可以報道首次提訊日後的聆訊內容,包括各被告的答辯意向。

初選案47人涉嫌於前年發起或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全部被告已完成交付高院程序。

綜合早前的多次聆訊,目前共29人已表明會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毛孟靜、黃之鋒、譚文豪、胡志偉、尹兆堅、張可森、郭家麒、吳敏兒及楊岳橋等,他們將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刑。

其餘18名被告不認罪,包括何桂藍、陳志全、林卓廷、梁國雄等,將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

律政司已指示初選案不設陪審團,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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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泛民47人初選案不設陪審團 律政司:確保公平

據了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上星期六通知民主派初選案被告,表示行使《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指示初選案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香港8月17日訊)據了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上星期六通知泛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信中表示,為了有效制止危害國安犯罪,基於3個理由而發出證書,包括:一、案件具有“涉外因素”(involvement of foreign factors);二、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三、若審訊在有陪審團下進行,有可能出現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意味該案會是繼唐英傑案後,第二宗在高等法院審理而不設陪審團的國安法案件。

47名泛民主派被告自去年初被捕至今已還押近一年半,香港最大的47名泛民主派訴訟案將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判。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初選案由下月及11月,會分多日就不同被告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各人早前已完成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

香港新任司法局長林定國在8月13日的一份證書中首次提到了外國因素的干預。但他沒有具體所指。而且,判決將由政府親自挑選的三名法官作出。這是第二次在適用《國家安全法》的案件中做出這樣的案審決定。

本案中的47名被告情況各異。他們包括民選代表、工會成員和學者。他們皆因組織2020年7月的非官方初選而被指控犯有顛覆罪,將面臨最高的終身監禁。

香港47名泛民主派於2020年參加或組織立法會初選,於2021年2月28日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預料最快2023年中審理。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出席立法會前廳交流會後被問到,如何回應初選案不設陪審團、有關安排會否令審判不公道時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但相信有關安排已是最好和最恰當。

引述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國安法下不設陪審團是新事物,理解律政司的決定會引起法律界或公眾疑慮;既然律政司第二次作出相關決定,可以多解釋理據,以釋除公眾疑慮。

案件其中一名被告梁國雄的妻子陳寶瑩說,涉案被告只是在香港參加初選,案中爭辯是否在“基本法”下合法進行,看不到如何“涉外”。她又說,香港國安法條文意思是“可”不設陪審團,但在普通法制度下,重要案件一直設陪審團,質疑此起案件不設陪審團欠合理理由。

“港區國安法”首起案件,被告唐英傑因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自行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案件由3名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曾就不設陪審團向高院提司法複核,被上訴庭裁定敗訴。判辭引用時任律政司長鄭若驊發出的證書,當中列明兩項理據,涉及陪審員安全和妨礙司法公義,但不包括“涉外因素”。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以及3間與《蘋果日報》相關的公司,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下星期一舉行案件管理聆訊,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處理,意味案件將不設陪審團審理。

案件被告包括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和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律政司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本港刑事審訊制度的最根本原則,其中就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維持司法公正。律政司司長會按《香港國安法》相關法律和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有關條文訂明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律政司不會評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